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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域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业,充分调动全区社会各界引进项目资金的积极性,迅速集聚生产要素,促进江源经济社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江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外来投资的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江源区以外的国内、国外来我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企业集团或个人(本地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租赁承包、购买区内企业产权、股份等形式,从事开发、生产、经营活动,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三条 金属和非金属资源开采(深加工项目除外)不享受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一事一议。

第二章 税费政策

第四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既得财力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所得税款地方既得财力的50%。

第五条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企业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由财政部门返还50%。

第六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九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增资部分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既得财力部分,前2年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后2年由财政部门减半返还。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了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第十四条内资企业新办的生产经营性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和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核准,前两年全部返还。第3至5年按50%返还,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十五条 对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代国家、省、市收取的以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经营性收费减半。

第十六条 投资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项目,外来投资企业征用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家规定地类最低标准征收。补贴征地管理费的30%(区级分成部分)。投资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用地,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土地出让金部分的30%(不含支付集体、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转型项目和5000万元以上项目一事一议。

土地不按批复使用或规定时间内不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外商和内资企业投资购买或兼并本区的闲置国有资产举办生产经营性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将企业原资产在评估价基础上优惠20%;企业办理房产过户时,其房产契税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予以返还。

第十八条 外资和内资企业来本区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免费办理常住户口,本人优先评聘技术职称,其配偶子女是公务员身份的,在区直机关予以安置,原职级待遇不变;其他情况的,安置到区事业单位。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安排其子女就学。

第十九条 外商自带项目或对本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条 环境评价报告书的评定事项由区环保局负责协调,做好服务工作,企业正常生产后,缴费有困难的单位,可向环保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

第三章 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区内为前来兴办企业的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由区软环境治理办公室发放一通卡。区内各部门、各单位,未经区政府批准(软环境整治办公室、法制局开具证明),不得强行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收费。未经批准进入企业检查造成严重影响的,区监察局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并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如流动资金有困难,可申请区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协调有关银行给予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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